按照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部署要求,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。改革后,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,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、行业资质、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,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、总承包资质、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,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。
为保持资质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,保障工程质量安全,在维持工程勘察、工程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资质标准框架基本不变的同时,按照“能减则减、能并则并”的原则,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。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、行业自律进行调节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取消。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、业务范围相近、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。对部分设置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,减少资质层级。
施工资质:
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,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,可承担各类别、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,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。
保留原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,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、乙两级,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,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,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。
保留地基基础工程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、核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;将原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建筑装修装饰类、建筑机电类、公路工程类、港口与航道工程类、铁路工程类、水利水电工程类、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;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。
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,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,不分等级。
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
1.1 甲级资质标准:
1.1.1企业资信能力:
(1)净资产1亿元以上;
(2)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。
1.1.2 企业主要人员
(1)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;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建筑工
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
绩。
1.1.3企业工程业绩
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高度8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
项或高度8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2项;
(2)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
程2项;
(3)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,或建筑面积10万平
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,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民用建筑
工程1项,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住宅工程1项;
(4)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。
1.2乙级资质标准:
1.2.1 企业资信能力:净资产800万元以上。
1.2.2 企业主要人员:
(1)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;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建筑
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