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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 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

1.企业吸收合并,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,被吸收企业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并申请资质证书注销,而企业申请继承被吸收企业的资质;

2. 企业新设合并,即几个有资质的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,原有企业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并申请资质证书注销,新企业申请继承原有企业的资质;

3. 企业合并(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),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,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,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证书。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,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;逾期未提出申请的,其资质证书作废,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;

4.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、分立,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,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、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、人员转移,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,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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